发票机号与发票号不符

更新时间: 2024.09.19 08:43 阅读:

「导读」这是一则某酒店接受广告费、培训费、会务费发票,但银行付款凭证备注为物业费,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处罚公告。

处罚概要

处罚事由:

1.你单位接受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8日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内容为广告费、培训费、会务费,价税合计60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2.你单位于2018年12月将上述发票涉及的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检查期间,你单位未提供上述发票货物内容所涉及的业务情况证据资料,且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备注内容为“物业费”,与发票内容无关,无法证实上述发票所对应的费用真实发生。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所接受发票定性为虚开,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0.8倍罚款。

来源:宁税稽二罚[2022]196号

小编税语

这家酒店被稽查处罚的原因有两点。一是银行汇款凭证备注与发票明细不符;二是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

汇款凭证备注与发票明细不符,很难能看出来究竟是发票真,凭证备注假,还是发票假,备注真,又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自圆其说。

那么就无法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业务本身变成了虚构的业务。因此开出的发票自然也就会被认定为虚开。

发票的合规讲究“四流一致”原则。即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服务)流。“四流”是根本,“一致”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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