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情形

更新时间: 2024.11.24 21:51 阅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纳税人销售了营业范围外的货物或提供了营业执照范围外的服务,又需要开发票,到底能不能开?2021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进行了答复: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过营业执照范围,也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因此,对企业临时发生一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首先咨询一下当地税务局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流程,如果没有,可以直接自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对经常发生的业务建议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对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是指纳税人擅自将行业适用的专业发票使用到其他行业中去。这是营改增之前的产物。在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增值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营业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服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地税机关管理。因此,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应开具服务类等发票。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开具。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也开具增值税适用的发票,营业税适用的发票被取消,增值税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经营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之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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