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更新时间: 2024.11.21 13:32 阅读: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未遂的认定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8刑初430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胡某在本市海淀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550张(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后被民警抓获。现涉案物品均已起获。

被告人胡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偶犯;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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