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08:24 阅读:

1、政策规定与理解适用:

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员工保险时支出才实际发生,以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费发票和员工报销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2019年12月发布)规定,对于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员工报销时纳税;购买保险产品的在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时纳税,获得保险赔付时免税。

自管模式的员工报销时才取得所得,所得额为报销的费用金额,该所得与任职受雇相关应并入工资由雇主扣税,未扣税的会被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员工报销时纳税;购买保险产品的在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时纳税,获得保险赔付时免税;

自管模式的员工报销时才取得所得,所得额为报销的费用金额,该所得与任职受雇相关应并入工资由雇主扣税,未扣税的会被罚款。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中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足额追回税款或者足额补扣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补扣的税款占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不满100%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补扣的税款占应扣未扣税款不满50%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不予配合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有通过各种形式隐瞒纳税人收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购买保险产品模式的以缴纳的保费作为所得额,取得保险赔付时免税;保费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仅限于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商业健康险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稽查案例:中海油贸易公司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险未扣个税被罚款

2018年1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中披露了,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中海油(北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险,未合并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处以罚款9556元。

《个人所得税法》

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保险产品模式的以缴纳的保费作为所得额,取得保险赔付时免税;保费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仅限于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商业健康险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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