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55 阅读: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〡郇海亮 张子琳

前言

股权激励是公司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并提高公司经营业绩,通过直接或间接授予员工公司股权的方式对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针对拟上市公司(本文所指拟上市公司,不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未形成完善、明确的法律指引,本系列文章中,笔者基于对拟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经验,尝试对拟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十问: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常用的持股平台有哪些?

答:常用的持股平台,一般有公司制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资管计划等。

十一问:公司制持股平台与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的税负对比?

答:公司制持股平台,因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员工激励收益存在承担双重税负的可能。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因合伙企业不缴所得税,直接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所以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理论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合伙人需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年度缴纳所得税。公司制持股平台下,在公司分红前,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因此,基于税务问题的复杂性,并不能简单得出公司制持股平台比合伙制持股平台税负轻的结论。

十二问:拟上市公司对合作方(非员工)是否可以进行股权激励,是否影响上市?

答: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外部人员不得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因此拟上市公司对非员工合作方可以进行股权激励。

◆一般而言,对合作方正常的股权激励,不影响上市。监管机构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外部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参考案例:上海健耕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问:拟上市公司将其对员工的激励股权,激励给员工控股的主体,是否影响上市?

答:

◆不影响,拟上市公司员工可以设立或指定一个公司制或其他持股平台,接收激励股权。

◆参考案例:上海健耕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问:拟上市公司能否带着未行权期权上市?

答:可以。科创板、创业板对于上市前授予期权上市后行权这一操作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科创板目前已有带未行权期权审核并成功上市的案例,如博众精工(688097)、青云科技(688316)等,但创业板尚未有带未行权期权审核并成功上市的案例。

十五问:股权激励计划对拟上市公司的融资与上市计划有何影响?

◆从市价确认的角度讲,一般而言,六个月内的融资价格,应作为确定企业市值的一个重要指标。而企业市值的确定,是企业股份支付计提、激励对象所得的确定基础,直接影响企业和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成本。

◆从企业上市的角度讲,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须考虑股份支付问题。如果股份支付计提数额较大,会影响企业上市的财务指标,对企业上市及发行造成影响。

◆从激励对象的角度讲,如果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可能需承担较高的税务成本,考虑到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股权激励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十六问:拟上市公司遵循的“闭环原则”是什么?

◆“闭环原则”为证监会《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问答》)的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指引》、《科创板审核问答》,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

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十七问:存在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如何计算股东人数?

答:除《科创板审核问答》对科创板的具体要求外。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主板、创业板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该由员工持有,按照以下规则,计算股东人数: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十八问: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所得税如何缴纳?如何控制税务成本?

答:

(1)激励对象需要在两个时点缴纳所得税,即获得激励股票(权)时和激励股权变现时。

(2) 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于期权激励,即行权时;对于限制性股权,即解除限制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员工将行权后已获得的股权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市场上转让股权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0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多次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行权,或集中在一个月度行权,其税负是一致的。

(6) 如果激励对象就其取得的股票期权已满足行权条件,并可选择实际行权的时间,那么激励对象可于不同纳税年度分别就部分期权行权,从而可能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达到节税的效果。

(7)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如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在满足激励比例、期限等限制性条件,且履行公司正常的决策程序后,对公司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9)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员工,在取得激励股权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11 )实务当中,也有税务主管机关主张在变现时交税,对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环节不征收所得税。

十九问:拟上市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计划能否享受101号文税收递延政策优惠?

答:

◆采用间接持股方式的激励对象能否享受101号文税收递延政策优惠,实务中存在争议。

◆目前在IPO审核时尚未单独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税务合规问题,但是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仍会给未来IPO审核带来不确定性。

二十问: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纳所得税,公司有无代扣代缴义务?

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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