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58 阅读:

一、劳务报酬的历史背景

1.特点与痛点:

税制成旧,立法时间久远。

猜测当时的立法考虑针对有固定工作的人员通过自己的其他特殊技能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报酬, 这部分人在当时社会极少,当时普遍工资低,额外收入从重从高征收。

目前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人员实际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a.有固定工资领,在其他一家或多家单位兼任职务或提供服务领取报酬

b 无固定工资领,为一家或多家单位提供服务领取报酬

在目前的政策下,以上两种人群都面临领取时预扣高额税款的情况,特别对于第两类平时无固定工资领取的人群,如果为中低收入人群,该预扣款对纳税人生活影响非常大。

2.个税改革后的待遇

改革后,劳务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同属于综合所得范围,在个税征收上与工资待遇相同。与工资相比:

优势:

  • 实际税负<工资,实际收入80%计入综合所得,工资100%计入综合所得。
  •  支付方与纳税人不存在雇佣关系,不用考虑五险一金其他支出。

缺点:

  • 预扣率太高,实际领取时要承担较高预扣税款,对于全年综合所得收入较低的人来说,资金被占用的时间太长。
  • 报酬凭实际支出凭证可在企业列支,但还需要提供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发票,要考虑开票的成本。

二、劳务报酬在现在政策框架下的探讨

1.劳务报酬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特点:

  • 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取得积极所得
  • 不属于任职、雇佣关系
  • 受服务协议的约束
  • 计费标准可以是固定金额、抽成方式或基本报酬+提成的浮动方式

3.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傻傻分不清

①经营所得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正例举三项与劳务报酬重叠)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两项所得区别:

  • 范围:劳务-举例范围更广
  • 活动特点:劳务—偶发性、临时性

经营—计划性、连续性

  • 投入要素:劳务-人工劳动

经营-生产资料、资本、劳动

  •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
  • 经营所得与个体户征税方式相同
  • 核定征收:适用部分经营所得
  • 查账征收:税负差异,经营所得 5-35%

综合所得 3-45%上限边际税率更低

3.企业作为接受服务一方常见问题:

  • 劳务报酬需要支付方预扣缴个税,并进行申报预扣时申报收入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 800元/次以下不预扣个税但也需要申报
  • 如果一个月有几次800元劳务也存在预扣问题
  • 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 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都需要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 增值税及相关附加费的承担方要明确
  • 尽量不要约定税后劳务报酬(预扣率≠实际税负)

4.劳务报酬中的关于“次”的规定(实操运用)

  • 劳、特、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月累计预扣预缴)。
  • 年度计税与次没有关系,收入年累加合计。
  • 每次预扣个税时需要按次,与增值税起征点协同简言之:

预扣缴时,同一个单位按月累计次数加总

汇算申报时,所有收入加总*80%

5.劳务报酬需要考虑增值税

① 自然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 劳务报酬增值税的起征点:

按次:每次500元

按月:同一个人月收入超过500元

目前疫情有阶段性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征收率同小规模纳税人:3%

同时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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