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的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08:32 阅读:

现实工作中,不少人员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按年计算,采取累计预扣法按月预缴,并按照公式计算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那么,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来说,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呢?其中,对于累计扣除费用部分,可由扣缴单位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时,按每月5000元的扣除额计算扣除。累计专项扣除费用部分,应由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单位,作为专项扣除费用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如果因个人在其他单位缴纳而未在本单位缴纳的,本单位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专项费用扣除。

最值得关注的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也就是说,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双方需就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在何处扣除达成一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做了正列举。主要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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