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21:22 阅读:

离职补偿金如何财税处理

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战略调整、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员,企业裁员向员工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案例

  王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0元,王先生已经在该公司工作14年。支付的离职补偿款如何税务处理?

分析

  一、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对于职工离职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不是相对固定的,在员工离职时才可能会发生的支出。因此,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二)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向员工支付合理的离职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合理的标准通常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当地政府部门规定来确定。

  二、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裁员,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单独计算纳税,且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如上例,王先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30000×3=110000(元);

  应纳税额=110000×10%-2520=8480(元)。

延伸分析:

  离职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主要包括:(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根据上述规定,离职补偿金为辞退福利列支范围,属于职工薪酬,不区分员工所属部门和正常工资成本费用分摊归属情况,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适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再从“应付职工薪酬——适退福利”科目结转到“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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