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8 12:00 阅读:

一、通过股权转让授予激励股权的税收问题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公司,则向激励对象转让的股权价格不能过低(比如低于净资产价格,甚至直接以注册资本作价),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如果股权转让方是自然人,则不涉及税务问题。不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二、通过转增股本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

1.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3. 股权回购产生的税务问题。这种情况下,一般先判断由哪一方导致的回购,并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税务成本。实践中,一般是激励对象触发股权回购的约定条款,因而由激励对象承担税务成本比较合理。

4. 分红产生的税务问题。一般由激励对象自行负担税收成本。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5. 转让产生的税务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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