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18 22:36 阅读: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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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 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应税的盈余积累,是指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 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且 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 8000 万元,负债 3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 500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 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 4000 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 100%股权,股权收购价 4500 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 4000 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解:新股东以 4500 万元取得原企业 100%的股权,包括股本 1000 万元和盈余积累 3500 万元,但甲企业把原来盈余积累 4000 万元转成股本,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 500 万元,即新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20%=100万元

二、企业转增股本

1、5 年递延纳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 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税率。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如果是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证券投资基金

1、个人投资者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 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取得的下列收入中,需要由基金管理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的是(C)。

A.国债利息收入

B.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C.公司债券价差收入

D.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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