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个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6:07 阅读:

一、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劳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无需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购买养老保险。

二、劳动报酬性质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已修改)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自2011年5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由此可见,税务文件规定对符合上述标准的退休返聘人员薪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三、个税处理建议

按照上述税法文件规定,符合再任职条件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取得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预扣预缴时,可以减除5000元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等。建筑财税李志远提醒,如果不符合上述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的,应该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年扣除6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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