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 个税

更新时间: 2024.09.18 11:10 阅读: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有两种情形:

1.企业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 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标计税的补偿金: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 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 按年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如:中国公民张某2021年12月底与中国境内的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50000元、生活补助费40000元。已知张某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500元/月,张某应就其取得的补偿收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4500×12×3=162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250000+40000-162000=128000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根据128000元查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张某应就其取得的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28000×10-2520=10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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