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59 阅读:

一般纳税人应该没有免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目前使用的"金三"征管系统中进行了统一设置,符合减免条件的会在系统中自动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附加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地税附加税的有以下直接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9.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蔬菜罐头不免征)

10.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12.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

13.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14.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

15.供电部门或企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16.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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