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有免税吗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28 阅读:

由于受头条文章标题字数限制,严格讲这个预警指标的准确标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年累计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税、不征税项目无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预警指标监控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对混用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货物或者劳务是否按规定计算增值税进项转出额并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上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下面从财务分析与涉税风险疑点分析两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解读。

一、财务分析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不征税项目,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投资规模比例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外。其他行业同时有一般免税、简易计税、不征税项目按销售额占比计算增值税进项转出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项目,兼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按照“建设规模”占比进行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而此处的“建设规模”是指建筑面积。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楼盘,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楼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12月发生广告费106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税额6万元),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广告费无法区分专门针对哪个楼盘。两个楼盘均为预售阶段,建设规模分别为1万和4万平方米,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6×1÷(1+4)]。

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10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万元

案例2:某汽车零部件企业2020年8月既有一般计税销售额1000万元 ,又有出口免税销售1000万元,当月购进的公司小汽车用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3万元,不含税价格100万元,银行存款支付,无法划分具体用于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按销售额比例计算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3*1000/(1000+1000)=6.5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106.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贷:银行存款11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5万元

二、涉税风险疑点分析

从上面财务分析及涉及增值税有关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我们可以发现,对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免税或者不征税项目的企业来说,一般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如果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全年统计分析(实务中一般看当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进项转出为零,可能有以下涉税风险疑点:

1.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进行转出处理。这种情况会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一方面导致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另一方面有可能减少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2.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财务分析可以发现,如果增值税进项转出涉及损益类科目,会导致多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中这种情况很多企业没有留意,出现问题的情况还比较多,特别是一些参加工作时间不久的财务人员,由于对增值税一些细节规定不清楚,往往会疏忽,导致被税务机关监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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