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
前几日公布的总局16号公告,相信大家都看到了:①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② 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别再用“办公用品”瞒天过海了)先引用一下公告: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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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第一条规定,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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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同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应该如何填写呢?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别着急,先来给你简单讲解下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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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
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对吗?
解答:
可以不填写。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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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购买方为国外客户,
需不需要填写企业税号呢?
解答:
不需要。购买方为国外客户,不适用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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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方,
如果取得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
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解答:
不可以。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企业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拓展知识
个人去餐厅吃饭开单位抬头发票,被告知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才可以开,这样是否合规?
答:不合规。
根据税总发〔2016〕75号第18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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