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

更新时间: 2024.11.07 03:13 阅读: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现在有个项目将要到省外施工,请问我们在外出施工前是否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外经证》有效期是否还是180天?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0月30日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所以,贵企业在出外经营前无需再开具《外经证》,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也没有180天的管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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