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更新时间: 2024.09.18 11:02 阅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如工会不是独立的机构,且如该发票最终是给公司作为入账凭证的,不应开具以该工会名称作为抬头的发票。如工会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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