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
前几日公布的总局16号公告,相信大家都看到了:①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② 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别再用“办公用品”瞒天过海了)先引用一下公告:7月1日
2024.11.07·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个人(包括无国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主要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者香港、台湾、澳门同胞
(三)对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
居住时间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日(或183日)以内 | √ | 免税 | × / 董事、高管√ | × |
90日(或183日)~1年 | √ | √ | × / 董事、高管√ | × |
1~5年 | √ | √ | √ | 免税 |
5年以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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