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纳税人识别号

更新时间: 2024.11.08 0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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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个人(包括无国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主要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者香港、台湾、澳门同胞

  (三)对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范围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免税

× / 董事、高管√

×

90日(或183日)~1年

× / 董事、高管√

×

1~5年

免税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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