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

更新时间: 2024.12.03 16:30 阅读:
2022年世界税收十件大事(图1)

一、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功举办

2022年9月19日至9月21日,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阿尔及利亚举办,论坛主题为“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来自40个国家(地区)的财税部门负责人,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12个国际组织共246名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出席论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并提出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会议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二、欧盟27国通过全球最低税指令

2022年12月15日,欧盟理事会完成书面程序,正式通过关于确保欧盟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达到全球最低税收水平的指令,这使欧盟成为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领跑者。此前,欧盟27个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拟在欧盟层面实施G20/OECD国际税改中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相关规则。根据达成的指令,年合并营业收入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将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最低税率,各欧盟成员国须在2023年底前将指令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并自2023年12月31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

三、包容性框架发布《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

2022年7月11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发布《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较为完整地向公众展现了支柱一金额A实体规则的技术设计。此后,于10月6日发布了《支柱一征管和税收确定性进展报告》,12月8日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12月20日发布了《支柱一金额A:数字服务税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等涉及支柱一要素设计的公众咨询文件。另外,包容性框架在支柱二设计方面也取得重要进展,2022年3月14日,发布《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注释》,标志着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实体部分设计基本完成。

四、联合国宣介2021年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2022年4月26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举行宣介会,介绍最新修订的2021年版《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2021年版联合国范本最重要的更新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第十二条B“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条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边解决方案,来源国可通过在协/span>

五、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发布“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案例

2022年11月2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南非、巴西、俄罗斯、印度五国税务局长和官员以及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洲税收管理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代表围绕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金砖税务未来合作与发展、金砖税务如何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等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与会各方审议通过并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分别是:巴西的“信任”大企业合作遵从项目;俄罗斯的欠税管理工具、税收情报交换数据系统;印度的非接触式税收征管、纳税申报智能升级;中国的智能化个税汇算清缴、税收宣传月和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南非的税收遵从风险评价与监控系统。

六、税收征管论坛大会(FTA)第十五届大会提出国际税收合作三大重点

2022年9月28日—9月30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第十五届大会。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5个国际或区域组织代表、12家私营企业代表就税收征管未来的挑战和机遇、后疫情时代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当前重大的税收征管问题、税收征管的未来、加强能力建设合作等五项议程进行了商议,强调应尽快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税收协议以及加强数字化转型合作工作的重要性。会议提出,将着力围绕做好实施“双支柱”方案的税收征管准备、持续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税收能力建设三大重点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取得新进展。此次会议达成《成果声明—税收征管论坛2022年全体会议》,并发布《数字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正确纳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手册》等5份税收征管合作报告。

七、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通过《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决议

2022年11月23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第二委员会(经济和金融)通过了一项由非洲国家提出,名为《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决议。该决议明确联合国大会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就如何强化国际税务合作的包容性和有效性展开政府间讨论,包括研究开发一个国际税务合作框架或文书的可能性。该决议还要求联合国秘书长起草一份报告,对涉及国际税务合作的所有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文件和建议进行分析。

八、欧盟就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达成临时协议

2022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达成临时协议,确定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欧盟碳关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水泥、电力、钢铁、铝、化肥、氢气、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特定前体及一些下游产品,如螺钉和螺栓等类似钢铁的制品。该机制以应对气候变化和防止碳泄漏为目的,促使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产品支付的碳价格与进口商品的碳/span>

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2022年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

2022年1月20日,OECD发布了2022年版《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2022)(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核心原则,并在2017年版《指南》基础上,收录了OECD近年来独立发布的《交易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引》《难以估值无形资产税务管理应用指引》和《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引》,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一致性修改。

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实施生效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及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国家生效。2月1日,对韩国生效,其余签署国将交存同意文件60天后生效。4月1日,日本对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进口关税进行第二次下调。关税减让是协议生效后的一个重要变化。中国与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立即零关税比例均超过65%,与韩国相互之间立即零关税比例为39%和50%,中国与日本是新建立自贸关系,相互立即零关税比例分别达到25%和57%。在此基础上,RCEP成员将通过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90%的产品享受零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1月11日,版次:05。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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