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

更新时间: 2024.11.06 08:18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另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因此,如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上述金额的,且不属于上述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没有超过上述金额,或属于上述不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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