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条件

更新时间: 2024.11.21 18:16 阅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前未做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但2018年5月1日起,财税(2018)33号将所有行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在2018年4月30日前工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有50万元,商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有80万元。2018年5月1日后工业一般纳税人标准大幅提升,2018年4月30日前按照原来的50万元或8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在2018年5月1日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做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部分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因此,税务总局第二次给予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

一、转登记的条件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别提醒

2019年可转登记纳税人不再限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甚至是2018年已经办理转登记的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满足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标准的,仍然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满足上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的办理时限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转登记纳税人进项留抵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作进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特别说明

转登记纳税人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给予退税,也不能转入存货成本,只能暂时挂放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

四、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生效时间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醒

这里的“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五、转登记后发票的使用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六、转登记前已发生事项的过渡

(一)转登记前销售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退回或折让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二)转登记前销售业务未开具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特别说明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均为旧政策,目前,暂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新政策,即当前状态下,一般纳税人转不了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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