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在哪里

更新时间: 2024.11.21 06:34 阅读:

部队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我公司该怎么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中所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若您的发票开具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对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您需要对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按规定开具;若您的发票开具对象为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应栏次不涉及的可不填写

无论哪种情况,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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