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 2024.09.19 03:18 阅读: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a、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b、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

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按年计征与分期预缴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三、汇算清缴期限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关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其他

1、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企业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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