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预缴

更新时间: 2024.09.19 18:02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北京国税)

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往来;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预交的所得税,在季度申报时如何填报?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季度申报表第14行.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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