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预缴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13:34 阅读: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省内建筑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未提供外管证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管证由总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由分支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分支机构直管的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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