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

更新时间: 2024.09.17 22:35 阅读:

一、企业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清算所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为财税[2009]60号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企业清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剩余财税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二、企业撤回投资所得税政策

国税2011年34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企业撤回投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按投资比例扣除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三、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函2010年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国税函2010年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不需要按比例扣除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企业股权转让若想按比例享受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免税,必须说服被投资企业先进行利润分配(或出具利润分配决议),即采用“先分后税”的税收筹划方案,但被投资企业法定公积金不允许分配,因此,按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的累计盈余公积无法享受免税。

四、所得税政策对比分析与建议

企业清算、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均可扣除投资成本,并按比例扣除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后纳税。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即便是说服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也无法享受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的免税优惠。

因此,从减少投资转让所得税负的角度,企业在投资退出时,建议优先选择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其次,若企业清算可行且成本较低时也可通过企业清算进行投资退出。再者,若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投资退出,建议企业积极说服被投资企业尽可能地将账面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当利润分配存在困难时,也可以说服被投资企业出具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企业股权转让模式转变为“股权转让+应收股利债权转让”模式,以享受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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