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07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实务中经常遇到,甲公司对乙公司豁免的100万元债务。税务怎么处理呢?分3种情形:
1.如果甲、乙公司为非关联企业,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即分别作为损失和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文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如果甲、乙公司为关联企业,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处理同一般企业债务重组一样:应当确认损失或利得。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比如关联方发生破产、撤销、关闭等情形的债务豁免。
3.如果甲、乙公司为关联企业,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质上属于捐赠,而税法上只有公益性捐赠才能按会计利润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豁免的100万元债务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在发生豁免债务当年应做纳税调增、以后处置该项投资时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乙公司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的100万元,税法上作为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对债务人来说,债务豁免无论是不是关联企业,都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其他收入。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最好债务人财务困难有体现;鉴于关联企业,一定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延伸:1.实物抵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转让资产、按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要符合商业目的+被收购股权超50%+收购企业的股权支付金额超总额85%等,建议重组前找税务所做纳税筹划。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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