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07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该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参与分摊所得税款比例的计算,并非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分支机构成立当年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均应并入总机构一并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支机构当地不预缴
例1:江苏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第二条规定: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2:北京市
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可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当地预缴
例1:陕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9年第7号
第二条 在陕西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以下情况分别管理:
(二)所有分支机构均在省内,并且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例2:江西省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一、除另有规定外,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相关规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结:第二年是否当地预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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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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