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更新时间: 2024.09.18 10:45 阅读:

企业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

1.筹建期内

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会计核算计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或“长期待摊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的,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面的“(十七)其他”栏调整,“账载金额”填写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填写0,将该支出全部做纳税调增;同时,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账载金额”全部填写0,“税收金额”下的“资产计税基础”按照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填写。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则不需要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而是直接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同样对业务招待费按照60%计算填写。

当然,在实务中,开办费的发生并不仅仅只有业务招待费,所以在实际填写时是所有的“开办费”都统一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因此需要先分别计算可以作为计税基础的,然后才统一填写进去。

2.筹建期结束

筹建期结束后,企业就要在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分期摊销扣除之间做出选择,然后在《A10508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四、长期待摊费用”下面的“(四)开办费”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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