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所得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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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提到小型微利企业,大家肯定不陌生,不就是小微企业嘛。但是此“小微”不等于彼“小微”。通常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实际上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从企业规模(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来判断的,指的是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虽然也被大家称为“小微企业”,但是其实际上是小型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微利企业,不但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还要考虑企业的盈利情况。因此,由于划分标准不一致,“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大家注意。
实际上,“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一个概念,与其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以下笔者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演变历程,给大家做个剖析,抛砖引玉,欢迎指正。
其实,“小微企业”是最近几年由于国家出台诸多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才逐渐被大家熟知,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却是一位“老同志”。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距今已有15年的历史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也说明,国家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实从2007年就已经开始了。
接下来,笔者以表格的形式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演变做总结概括,详情见下表。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量标准的变化(表一)
序号 | 政策依据 | 定量标准 | 执行时间 | |||
企业 类型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 人数 | 资产 总额 | |||
1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 工业企业 | 30万 | 100人 | 3000万 | 无截至时间的规定 |
其他企业 | 30万 | 80人 | 1000万 | |||
2 | 财税[2017] 43号 | 工业企业 | 50万 | 100人 | 3000万 | 2017-1-1 至 2018-12-31 |
其他企业 | 50万 | 80人 | 1000万 | |||
3 | 财税[2019] 13号 | 无 | 300万 | 300人 | 5000万 | 2019-1-1 至 2021-12-31 |
注:虽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截至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但是后续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应纳税所得税减免幅度进行调整时,定量标准仍然按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后续没有新标准出台,其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有效。
二、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的变化(表二)
序号 | 政策依据 | 减免优惠 | 执行时间 |
1 | 财税[2009] 133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0-1-1 至 2010-12-31 |
2 | 财税[2011] 4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1-1-1 至 2011-12-31 |
3 | 财税[2011] 117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2-1-1 至 2013-12-31 |
4 | 财税[2014] 34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4-1-1 至 2014-12-31 |
5 | 财税[2015] 34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5-1-1 至 2015-9-30 |
6 | 财税[2015] 99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5-10-1 至 2016-12-31 |
7 | 财税[2017] 43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7-10-1 至 2018-12-31 |
8 | 财税[2019] 13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10-1 至 2021-12-31 |
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1-10-1 至 2022-12-31 |
1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2-10-1 至 2024-12-31 |
总结:
1、通过表一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的定量标准从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变化,直到2017年财税[2017]43号对其进行了微调,将应纳税所得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到2019年,国家层面对小微企业进行大力扶持,为保证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因此财税[2019]13号将3个定量标准全部进行了大幅调整,同时取消了企业类型的限制,到目前一直按财税[2019]13号的标准执行。
2、通过表二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2016年之前一直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30万元执行,其中从2010年-2016年,其参与减免(即减半征收)的部分越来越大,从2010年的3万元到2016年的30万元。2017-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2019年,财税[2019]13号将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进行分段减免,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该项优惠的执行,使得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幅降低,按顶额300万元计算,最高税负为8.3%,远低于其20%的名义税率。
从2021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按顶额300万元计算,其最高税负在8.3%的基础上,再拦腰一刀,变为4.2%。
通过总结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诞生之初只有税率优惠(20%税率),从2010年开始,更加优惠的政策逐渐出台,尤其是2019年大幅提高定额标准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幅减免,使得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通过不断的为小微企业减负增力,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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