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利润

更新时间: 2024.11.21 08:46 阅读: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间接法(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3

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写 A104000)

5

管理费用(填写 A104000)

6

财务费用(填写 A104000)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二、一般收入的确认——9 项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销售有形动产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2、劳务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不交增值税)、债权(不交增值税)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收入”。其中: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复杂,仅以以下三个环节分析: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a、确认时间:应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 扣除为取得该股权 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c、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B、撤资减资

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所得。

收回项目

各项解析

税务处理

投资收回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产转让

股息性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属于应税收入,但符合条件的免税——纳税调减

股权转让所得:扣除上面两项后的余额,确认为转让所得(或损失)

属于应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C、企业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

a、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所得)

b、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1:甲公司 2017 年 8 月以 800 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公司,占有乙公司 30的股权。2020年 12 月将全部股权转让取得收入 1200 万元,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时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200 万元。

解: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4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收入”,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A、 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 免税

B、 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 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 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D、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a、取得的 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b、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E、免税收入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交增值税

A、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 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 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对于贷款业务的利息,属于营业收入

C、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 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 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等)

D、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支付的利息——按债权性: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支付的股息

b、赎回的投资——按债务重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处理:满足条件,支付的利息——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支付的利息——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①、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②、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动产、不动产的 使用权(租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在增值税中有差别。有形资产的 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B、 按照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不同于增值税)。

D、不动产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纳税处理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务处理

增值税

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附加税费

同增值税

同增值税

所得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缴纳

房产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

分期缴纳

印花税

行为税,书立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缴纳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 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B、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C、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 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营业收入”,属于捐赠利得。

A、按照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a、受赠资产价值

b、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2、乙企业 2021 年 12 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万

元,增值税 13 万元,企业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 1 万元、增值税 0.09 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 年受赠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解:

固定资产原值=100+1=101(万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13+0.09=13.09(万元)

应纳税所得税额=100+13=11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3×25%=28.25(万元)

例3:丙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5 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 万元、税款 130 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 113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解:因双方无协议约定,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会计利润 113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 1130 万元。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例4:企业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BCD)。

A.债务重组收入

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D.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例5:某空调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的成本为 5100 万元。

(2)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4)与境内关联企业签订资产交换协议,以成本 300 万元,不含税售价 400 万元的中央空调换入等值设备一台。

解:应确认收入总额=8000+700+150+180+400=9430(万元)

应确认营业收入=8000+700+400=9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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