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0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全文大家可以从网络上查询,我就具体的是否预缴和方式进行说明
原文说明如下: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业务中不就地预缴常用的理由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本来也不用预缴)。如果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则二级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不就地预缴。
其他情形本人暂时未遇到。
那如何才能实现税务系统的不预缴申报呢?
企业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在报告中的就地缴纳标识选否,理由从文件第五条中选择自己适用的条目,这样税务系统就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申报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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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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