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55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全文大家可以从网络上查询,我就具体的是否预缴和方式进行说明

原文说明如下: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业务中不就地预缴常用的理由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本来也不用预缴)。如果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则二级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不就地预缴。

其他情形本人暂时未遇到。

那如何才能实现税务系统的不预缴申报呢?

企业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在报告中的就地缴纳标识选否,理由从文件第五条中选择自己适用的条目,这样税务系统就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申报信息了。

如有疑问,欢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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