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全文大家可以从网络上查询,我就具体的是否预缴和方式进行说明
原文说明如下: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业务中不就地预缴常用的理由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本来也不用预缴)。如果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则二级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不就地预缴。
其他情形本人暂时未遇到。
那如何才能实现税务系统的不预缴申报呢?
企业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在报告中的就地缴纳标识选否,理由从文件第五条中选择自己适用的条目,这样税务系统就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申报信息了。
如有疑问,欢迎沟通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20房地产行业是比较特殊的一个行业,就税务方面而言,其中较大的不同点在于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实务操作中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常会晚于企业所得税的
2024.11.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全文大家可以从网络上查询,我就具体的是否预缴和方式进行说明原文说明如下: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
2024.11.221我公司为总公司,新增一家分公司,请问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备案如何操作?答:第一步:请您先点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在该模块查询是否需要
2024.11.22【引出案例】因置业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产权问题及购房户上访等问题,经政府协调,原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高新区的住宅楼项目,由注册地为雁峰区的恒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恒丰公司)承接,2015年恒丰公司开发并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