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

更新时间: 2024.09.19 07:02 阅读:

(一)成本类

(1)风险描述:

①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

②高转材料成本;

③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

④高转生产成本;

⑤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⑥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不符合逻辑关系,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2)风险提醒:

①查看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②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查看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③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查看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④核对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查看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⑤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查看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⑥查看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3)风险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利息支出

(1)风险描述:

①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未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利息支出。对于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混同收益性利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没有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没有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分期计入企业的损益;

③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未对相关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⑤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合规性。

(2)风险提醒:核对企业贷款来源结构,查看是否有向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查看利息支出的性质,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利息支出;查看企业关联借款合同,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3)风险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

(三)租赁费用

(1)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没有按照规定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

(2)风险提醒: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折旧和摊销

(1)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未对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整;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

(2)风险提醒:核对资产计价,如: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查看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查看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五)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1)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对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六)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1)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核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查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查看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风险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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