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更新时间: 2024.09.20 05:43 阅读:

一、扣除的原则、范围

1、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4、费用 (1)销售费用;(2)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

5、税金

1)范围: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2)允许扣除方式:①发生当期扣除。②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6、损失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7、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超详细的扣除项目汇总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2)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上述①处理。

3)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5)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 3 号)第一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6)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7)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不等于福利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3)按其他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不能

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 8%的比例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5、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 5: 1,其他企业 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1) 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处理同关联企业。

2)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一: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条件二:签订了借款合同。

7、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4)广告费应符合的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2)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租赁费

(1)(经营租赁)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保不能发放现金,否则将被视作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2)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2、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5、其他项目

准予扣除的其他费用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人身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财险企业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非保险企业按照合同金额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者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进场费等费用。

(5)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7)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8)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5%的部分,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9)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确认的支出,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会计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维简费支出

(1)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

1)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2)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2)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3) 2013 年之前已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 2013 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各自的规定处理;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各自的规定处理。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 2013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参加棚户区改造

(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9、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2)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止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 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1)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①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②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③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④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 亿元的企业贷款。

(3)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年度会计利润)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前 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持比例低于 70%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收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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