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更新时间: 2024.11.07 20:35 阅读: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图1)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本条例2007年11月 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

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

1.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

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 视同销售如何确认收入有效的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规定源自《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 号

已废止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规定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1. 视同销售源于税会差异

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依据税法的规定,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1. 依据的法规不同

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1. 确认原则不同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销项”、“环环征、环环扣”征收原则;

企业所得税又称法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是由于货物所有权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权属转移,为了维持税法公平、防止纳税人变相偷逃税款而进行的规定。

  1. 会计处理不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会计处理上体现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无需在会计处理中体现,在会计利润中不反映视同销售利润,只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表而不调账。

三、视同销售税会处理案例

【案例1】甲公司是手机销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十一做促销活动,将一批外购的手机用于市场推广活动,此批外购手机的不含税成本是 10 万元,正常销售的不含税价格是 12 万元。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 1156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120000*13%)所得税汇算时填报示例:

  1.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简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图2)

  1.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简表)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图3)

【案例2】

某企业2021年7月,当年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河南暴雨灾区捐赠市场价值100 万元(不含税)的帐篷,该帐篷为企业自产,成本80万元,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93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万元

【解析】

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认为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还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提示】

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案例3】

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笔记本电脑的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20年2月,公

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000元的高级笔记本电脑和外购的每部不含税价格为

1000元的手机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笔记本电脑的不含税售价为每台14000元 ,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手机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 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分析】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按照成本结转,但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将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笔记本电脑的售价总额等于

= 14 000 x 170 + 14 000 x30

=2 380 000 + 420 000=2 800 000 (元) 笔记本电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x 14 000 x 13% +30 x 14 000 x 1 3 %

=309 400 + 54 600 =364 000 (元)

甲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 689 400 管理费用 474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 164 000 实际发放笔记本电脑时,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 16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6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手机的售价总额

=170 x 10 0 0 + 3 0 x 1 000 = 170 000 + 30 000 =200 000 (元)

手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170 x 1 000 x 13% + 30 x 1 000 x 13%

= 22 100 + 3 900 = 26 000 (元 )

甲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92 100 管理费用 33 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 000 购买手机时,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存货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26 000

贷:银行存款 226 000

发放手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 000

贷:存货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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