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更新时间: 2024.11.22 05:56 阅读:

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注销时是否需所得税清算?

解答: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条规定,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 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因此,在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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