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建筑总包企业异地施工可不可以按照减去分包款的金额乘以0.2%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另外,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按照收入的算的,而建筑企业的收入是其总包销售额,分包额是其成本,企业所得税不能采用差额计算。但是计算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在预缴增值税时,允许总包方按总分包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为个人观点,您最好以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由于相关文件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观点不完全一致。比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分包项目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全额预征。
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答疑: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有分包情况时,总承包人应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按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的金额还是实际取得的营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若分包人已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总承包人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两者之间的税率差额应如何补征?
答:按总分合同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承包人按照扣除分包后的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包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两者均为独立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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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0.2企业所得税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实施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者二级分支机构结转:借:内部往来贷:应交税费—
2024.11.18 -
外管证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
2024.11.22 -
房地产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也不同。房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涉及许多问题,相对复杂。律师对话第245期邀请到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兰银龙律师为我们解答房地产开发
2024.11.18 -
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