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13 阅读: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是什么意思?

预扣预缴是与汇算清缴相对而言的,仅针对居民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预”与“清”的前置条件,先预扣预缴,如果预扣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税额不一致,就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如果一致,则无需汇算清缴。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预扣预缴,视情形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代扣代缴,无需汇算清缴。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按次预扣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大家看到这应该有点晕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根本也没有是否“达到四千元以上”,“减除800” 等描述。怎么预扣预缴还多了这么个规定呢?其实,该规定基本平移原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预扣预缴做法。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具体详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预扣预缴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需要强调的是,仅居民个人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且仅限于预扣预缴时适用。非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没有是否“达到四千元以上”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也是减按70%计算。没有是否“达到四千元以上”的规定。

特殊规定1:保险证券代理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备注:不能减除“专项扣除”,因“专项扣除”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因未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故单位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不涉及扣除“专项扣除”的事情。

不能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案例:小王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22年1月-2月,分别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10300元,2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附加税费征收率为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保险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增值税免税的规定)。

一月份:

◆代征增值税=10300÷(1+3%)×3%=300元

◆代征附加税费=300×12%=36元

◆展业费用=(10300-300)×(1-20%)×25%=2000元

◆计税收入额=(10300-300)×(1-20%)=8000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8000-5000-(2000+36)=964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964*3%-0=28.92元

二月份:

◆代征增值税=20600÷(1+3%)×3%=600元

◆代征附加税费=600×12%=72元

◆展业费用=(20600-600)×(1-20%)×25%=4000元

◆计税收入额=(20600-600)×(1-20%)=16000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4000-10000-(2000+4000+36+72)=7892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7892*3%-28.92=207.84元

特殊规定2:勤工俭学学生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备注:同理,该种情形下也不能减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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