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率调整

更新时间: 2024.11.19 19:48 阅读:

涉及到税率调整,合同风险

案例介绍

  A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合同总额为1170万(含17%增值税),B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发货。则B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但是A公司不同意,为什么呢?

  以17%的税率计算,合同总额为1170万(含17%增值税),那么货物的金额为1170/(1+17%)=1000万元。按16%的税率执行,总价应为:1160万,价格差了10万元。

  于是A公司就要求B公司在两种方案选择一种:第一,开具17%税率的专票,并且A公司说“5月1日后可以开税率17%或11%的发票”;第二,开16%的专票的话,要少付给B公司10万元

  B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才好呢?

  三、案例分析

  (一)B公司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面临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可知,上述案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不管是正常开具还是补开发票,都应当按照新适用税率16%或10%开具。

  那么怎么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根据“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可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11日,因此B公司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并没有问题。但是A公司要求开17%税率的发票,实际上是无法做到的。

  但是,A公司提出的第二种方案,B公司也不愿意同意,合同都已经白纸黑字签下来了,而且国家税率调整也是不可抗力因素,凭什么要少给10万元?

  (二)增值税变动后的价格调整原则

  增值税下调后,可以按下述两种规则确定合同价款:第一,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双方按合同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之和计算合同价格。第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按照增值税核算体系来说,其与公司利润无关,一方按原合同金额付款,另一个开具税率低的发票。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明确。

  三、法律建议

  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在合同中作下述约定:

  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未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如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如何发生变化。

  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抵扣凭证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7、价外费用的定性。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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