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营改增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05 02:22 阅读:

污水处理劳务是指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即对污水加工成净水的过程,因此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根据财税[2015]78号文,污水处理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说明在未营改增时期污水劳务一直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按现行增值税税率则为16%,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污水处理厂只是提供技术人员到企业进行污水处理或进行技术支持,则按6%的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应对上述业务进行合理区分,避免开错票交错税,或者因此混淆,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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