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业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07 13:00 阅读:

金融业营改增对其上下游的影响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将适时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目标

营改增后金融业税率(图1)

《财经》记者 周哲/文

5月1日,历时五年之久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终于实现全行业覆盖,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纳入试点。

其中,金融业的营改增被认为是最复杂的改革。业界共识是,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金融企业的整体税负变化,还将体现在其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等各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到来,金融行业将发生诸多微妙变化,营改增对金融业上下游的影响将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适时做着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从3月24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到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留给金融企业准备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金融企业在这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改革“战役”中,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准备,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协同合作,才顺利在2016年5月1日将增值税发票开出。

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相关企业仍有一些困惑没有得到解答,它们期待更多文件陆续公布,为金融企业的全面营改增保驾护航。

总体税负稳定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税负会增加还是会减少?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承担的税负增加约0.66%,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足额取得进项发票等方式来予以抵消,若管理得好可能还会出现减税。如果难以取得足额发票,也可以通过和公司客户博弈议价,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减税。

但现实中存在进项不足的情况,比如利息成本不能抵扣,占成本费用比重很大的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等。在竞争市场中,和公司客户议价也并非易事,因此具体企业的税负是否会真的减少,尚不确定。

此次营改增为金融行业定的增值税主体税率是6%,在中国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姚明德看来,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分别是17%、11%和6%,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若暂不允许利息支出进项抵扣,6%的税率是较为适当的。

此前营业税下金融行业的税率是5%,业界人士提醒,不可因此认为金融行业的税负增加了1个百分点。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一,即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将两者换算为同一标准之后,如果不考虑抵扣,实际上金融企业销项端增加的税率是0.66%。若考虑抵扣因素,则整体税率的增减还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计算。

所谓价内税,即含税的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价外税则指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举个例子,在不考虑抵扣的情况下,假设A券商为B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在营业税下,A券商对该100万元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即5万元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A向B还是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A实际上要交的税额是对不含税收入(净收入)交6%的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是多少呢?这100万元实际上是由A的不含税收入加上该不含税收入乘以6%得来的,因此不含税收入是96.34万元,增值税是5.66万元。

比较下来,A原来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交5.66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端税负增加0.66万元,也就是增加0.66%,而非1%。(见表一)

营改增后金融业税率(图2)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二,是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征税,增值税对产品增值部分征税。换句话说,企业所购得的不动产、办公用品以及员工出行出差成本等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开支,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掉,形成增值额后再对其征收6%的增值税。因此,金融企业增加的这0.66%的税负,也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来抵消掉。

对于银行来说,因为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所以银行不能将其作为进项也不能抵扣,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但也不能为下游公司客户所抵扣。对于利差收入占营收比重七成左右的银行来说,占重要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在姚明德看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暂不抵扣可以理解。银行有多少贷款利息收入,企业就有多少的贷款利息支出,这个量乘以6%抵扣掉的话,对企业来讲贷款贵的问题会得以缓解,财务成本压力也可以大量减轻,但对国家来讲,营改增减税的幅度就远不止5000亿元。考虑国家财力和稳定性,选择这样一个平稳过渡的方式是很合理的。

如果利息可以抵扣的话,可能税率就不是6%了,可能是11%或者其他的税率了。”姚明德称。

在信达证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崔玉红看来,营改增之后,整个生产经营链条加起来一定是减税的,但是对证券行业或整个金融行业来说,税负未必下降。

“我们拿2015年的数据测算过,假设将营业税项下的收入视同含增值税的收入,对收入做简单的价税分离,同时考虑从营业税项下平移过来的免税政策,再假设进项税能抵扣的都进行抵扣,得出的结果是我们公司的税负实际上会有增加。”崔玉红坦言。

假设合同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在表一的例子中,增值税下A企业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假设合同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0.66%。再看进项端,金融行业的大部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一般人力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重都很大,这部分没有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

在此背景下,金融企业会试图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出去。但证券行业基本上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比如信达证券对经纪业务收的佣金,已经不算市场上最低的佣金,所以对个人客户,崔玉红说不太可能涨价。

公司客户是否接受涨价,以及接受涨价的幅度,则取决于证券公司涨价的幅度,是否低于公司客户将该笔支出纳入抵扣之后可以减税的幅度。

比如在营业税下,A证券公司给B公司提供了财务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B公司生产出200万元的产品,卖给了终端个人消费者。

营改增后,上述条件都不变,假设A公司没有进项抵扣,A公司会发现仍然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的话净收入会减少,如表一的例子中分析的那样, A公司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从95万元变成了94.34万元,因此想和B公司商量提价。

对于B公司来说,因为增值税下A公司向B公司收的100万元的咨询费可以作为B公司的进项抵扣掉,所以B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少,现在要缴纳的增值税是200×6%-100×6%=6万元,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是200×5%=10万元。

B公司有可能接受提价,但是提价幅度过大,把B公司享受到的减税效应都抵消,B公司就无法接受,所以存在一个提价和议价的空间。

根据计算, A公司和B公司可以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区间内进行协商。在价格为100.7万元以下时,A公司未能将多增加的0.66万元的税负转嫁出去,总体上A公司吃亏,B公司受益;在价格为104.25万元以上时,A公司受益,B公司则因涨价幅度太大,其净收入将低于营业税时净收入,所以B公司吃亏;而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之间时,A、B公司都受益,都可以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整个过程中,终端消费者购买B公司的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变化。(见表二)

营改增后金融业税率(图3)

崔玉红表示,信达证券确实是往这个方向去努力,和公司客户都在争取谈价格。但是这不代表整个生产链条上所有公司都能理解。对于银行来说,涨价几乎没有可能。因为个人客户会因为贷款服务或者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价格变动而流失,公司客户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所以在他们的环节没有因此而减税,便不可能因此而接受涨价。

从企业责任角度考虑,农业银行发通知规定,不管是贷款利息还是对客户收费都不能因为增值税来提价,否则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对《财经》记者总结,金融企业从营业税的5%上升到增值税的6%,实际上只是增加了0.66%的税负,如果企业能取得0.66%的进项税票,总体上说税负不会增加。

现实中如果难以取得足量的进项税票,也可以通过和下游公司客户的博弈,来获得双赢的减税结果。

全方位影响凸显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包括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产品和客户都会发生变化。

《通知》中将金融服务定义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明显涉及银行的是,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在《通知》中有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由于储户获得的存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储户中有大量个人),因此作为金融企业支出部分的利息也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故存款利息在《通知》中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既不能将存款利息支出抵扣掉,也不能提价转嫁税负,因为下游企业客户不能将此笔贷款利息作为进项抵扣掉,所以不太可能接受银行的提价。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但存款的定义却没有在《通知》中提到,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便由此产生了疑问,存款是仅指狭义的活期、定期存款,还是扩展到有存款性质的各类理财产品,它们的利息通通不缴纳增值税?

姚明德说,理财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保本理财是表内核算的,视同自有资金投资,若投资标的是应税业务,则按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额缴纳增值税;若是免税业务,则不缴纳增值税。而非保本理财是表外理财,从定义来讲,是银行接受一方的资金委托,去找一些投资的去向。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利息承担者,客户收到的利息不是银行表内资金获得的利息,而是投资项目获得的利息。所以银行只是参与管理,收的是手续费、管理费,这部分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此处银行的收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行停止了表内保本理财,我们也一直在考虑,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不做了。”姚明德坦言。他分析称,营改增确实会给银行的产品结构、产品组合带来影响,但是这种决定还是要相当慎重,因为要考虑存量投资,考虑客户的需求用什么替代,怎样设计更好的产品等。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在《通知》中的定义是:“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作为下游企业客户的进项来抵扣,因此给客户开发票也成了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姚明德介绍,增值税开票点的设计主要依据是对工作量的测算,前期他们曾设想过每个网点都可以开票,但是在很多网点对公客户业务量不多,如果散开布点需要配备很多专人,因此觉得集中管理更高效一点。现在是以二级分行为主来开具对公增值税发票,还有一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需要个性化配置。

为了顺利给客户开出增值税发票,需要收集客户的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四种要素信息,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客户都是常年打交道的老客户,不可能每次开票都要求客户提供信息,所以银行需要先行将客户信息补充全。

对已经营改增的企业,需要将不足的信息补充进来。现在农业银行的对公客户可以实现T+1开票,即今天办业务,明天即可开出增值税发票。这并不是手工开票,而是系统开票,通过从生产系统、到核算系统、到开票系统的信息的自动传递实现的开票。

“这是我们最欣慰的一点,农行做到了联机开具专票和普票。据了解,绝大部分机构还在过渡期。”姚明德介绍。

由此可见,营改增也对银行的业务流程产生了显著影响。

《通知》还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16年4月2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46号文”)又补充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还包括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通知》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定义为“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胡根荣解释,这一定义不仅将金融机构间的同业业务的范围缩小了,而且规定必须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业务才能算,这将金融机构间线下产生的往来业务排除在外了,也将对银行业的产品选择和业务流程产生影响。

证券公司最受营改增影响的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经纪业务、咨询业务和承销业务等;还有资管业务及类似贷款的两融业务。

对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言,如果证券公司希望将多承担的税负转嫁出去,需要和公司客户议价,所以营改增可能会由此影响产品的定价(如上文表二例子所述)。

对于资管业务而言,营改增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产品选择和产品组合。崔玉红举例称,在债券投资业务中,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是免税的,企业债、公司债是交增值税的,所以券商在投资时就不会直接比较它们的名义利率,还要看免税因素。假如企业债名义利率4%,券商一定会看价税分离之后是多少,同时还要考虑比如国债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免税的,所以比较下来可能国债的名义利率比信用债低一个点都会选择国债。因此近期看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吸引力会较强。

对于两融业务而言,即融资融券交易,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实际上券商的利润变得更窄了。“两融业务的利润空间会变小。”崔玉红称。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崔玉红提醒,要想在进项端科学地抵扣,一定要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含税价格,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作比较,择优选择。

保险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则因为业务类型不同而有显著区别。《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是对营业税下优惠政策的延续,营改增之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也是免征营业税的。其免税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对《财经》记者解释,国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因为人身保险大部分是保障养老、健康的产品,对社会保险有很强的补充性和替代性,可以为政府和社会分忧,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的性质。

平安人寿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安抚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重要作用。人身险业务以长期险种为主,其保费构成具有极强的储蓄性,从其本质看,保险公司收取的长期险保费收入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在将来通过赔付进行偿付。增值税以后继续享受免税,实现了税收政策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险公司及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营改增以后,平安人寿人身险业务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继续免税;应税保险产品税率则由5%提升至6%,同时保险公司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且寿险公司大部分险种免税,可抵扣进项相对较少,因此受影响较大。

保险业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朱青解释,赔付模式可能会从现金赔付转变为实物赔付或者劳务赔付。因为现金赔付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实物赔付和劳务赔付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并抵扣,目前还没有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比如财险公司对一辆50万元的小汽车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50万元现金,就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财险公司会选择赔给投保人一辆小汽车,取得购买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抵扣。

再比如财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小汽车的5000元修理费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也是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会选择支付给汽车4S店,通过4S店用提供修理劳务来对投保人进行赔付,通过4S店取得进项税发票。

朱青称,如果这样,现金赔付和实物(劳务)赔付的税负就会不同,如果今后税务部门不出台文件加以明确禁止,财险公司就会选择实物(劳务)赔付,这实际上是一种税务筹划。

准备充分但困惑仍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金融企业均表示,营改增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过紧迫,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改造、合同的梳理、客户信息的采集等等工作,5月前几乎所有金融企业都在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冲刺准备。

金融业由于业务复杂,并非所有内容都在《通知》上有所规定,仍然有不少企业困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企业也关注着下一步的政策出台。

姚明德对《财经》记者称,农业银行的技术部门从2015年4月成立营改增项目组时就深度介入,在政策不明朗的时候采用参数流程的办法,先做各种参数下的价税分离,然后等政策确定了再选定一种参数,不是等政策方案完全出来之后才开始开发。因此在很短的时间改造了总部的57个系统、分行的179个系统。包括价税分离的业务系统、核算系统、发票开具系统等等。

法律部门也梳理了2300多类合同,把合同中税的部分标明出来,把合同的标准规范全部梳理一遍。前台部门则将500万对公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和梳理,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做好准备。

“全行上下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相互配合、深度融合,才能做到5月1日营改增系统成功上线。”姚明德称。

平安人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营改增政策下发到实施,仅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要在较短时间内全部完成系统切换,任务非常艰巨,可谓是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

平安人寿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法人制保险公司,此次营改增政策解读、执行时间紧,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时,也存在一些因地制宜的要求,公司在对系统、流程、制度的改造中兼顾集中化管理及各地差异化管理两种模式。如此,2016年5月1日平安人寿才得以在深圳地区试点成功并开出第一张保险业务电子发票。

“3月中旬开始我们就真的是快马加鞭、天天加班加点地干。”崔玉红对《财经》记者感慨道。而且她感到,准备过程中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仓促,而且政策出来之后,有些东西把握得不太准,问到税务机关短时间内也很难获得一个明确的答复。

比如,关于总部与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问题。多家企业均表示,希望可以把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全部汇总来申报,但是征管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国务院要求不能因为增值税的改革,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格局造成大的变化,因此这个方案行不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汇总申报。

崔玉红指出,许多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都遇到相似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推行集中采购,以便更好地和供应商议价。比如证券公司总部购买了一批100万元的电脑,提供给几十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使用,这样资金是从总部流向供应商,发票是供应商开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总部,但是货物却是在分支机构,这与“三流合一”(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要求不符合。

为了达到该要求,总部需将收到的一张增值税发票,化解为几十张增值税发票,给每个分支机构开一张,作为它们的进项发票,总部的该笔进项和销项相抵。这种做法徒增大量工作,是否合规也不确定,税务机关目前没有明确。而且,如何让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业)总部给分支机构开具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如果让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自行结算,则又与企业的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企业内控管理要求相悖。如果坚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又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姚明德也有困惑的地方,比如分散在各地的数据中心等无收入的机构,该如何汇总、申报增值税呢?在与税务主管机构沟通后,他们的建议是,所有的成本中心汇总,汇总之后在一个点,可能是总部所在地来进行抵扣。各地的分支行就以省为单位独立清缴、汇总、申报。

保险企业对分保业务也心存疑虑,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在营业税下,原保险人一般会按标的物的保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再保险人是不用再缴纳分保收入的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下,这一部分不知如何处理。

胡根荣分析,在原营业税规定下,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保险公司)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包括分保业务,但是征收增值税后,按照增值税一般原理,保险公司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就可以减免重复征税,这对再保险的定价也可能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分保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还没有明确,需要关注后续文件的出台。

姚明德坦言,作为企业应当多多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把困惑和合理的诉求提出来。2016年4月29日财税46号文的出台就与金融企业和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密不可分。财税46号文扩大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免税范围,将质押性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免税范围;此外,该文件也增加了服务于三农政策优惠,主要是将营业税的优惠对接到增值税上。

“这些补丁政策出来以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比较大的利好。”姚明德直言。之所以合理诉求可以化身为政策出台,关键就在于人民银行和几家大的银行与国税总局、财政部税政司沟通顺畅。现在,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等也正在积极地和税务主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期待有新的政策出现。

金融业营改增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其对金融企业和金融行业的影响也不仅仅体现在税率的变更、税负的变化,更多的是对企业的产品组合、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选择等等方面,对金融行业甚至全生产链条产生了深远影响。

业界共识是,5月1日不是金融业营改增的结束,而是一个开始,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速度很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金融业与税务和财务主管部门反复探讨,不断补充,才能顺利地将金融业营改增推行下去。

(本文首刊于2016年5月3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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