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税率是多少

更新时间: 2024.09.19 00:47 阅读:

2018年5月1日后装修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0%(2018年5月1日之前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装饰装修行业涉税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确认时间,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不一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1)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 取得销售凭据的当天,即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3) 开具发票的时间

根据三者孰早原则,确认增值纳税义务,

所以企业要注意避开确认收入才缴纳增税的误区,只要满足以上确认增值纳税义务的时间,尽管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企业依旧要确认缴纳增值税,否则有可能因为未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而被处罚,同时加收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装修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

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回机构所在地按3%申报增值税

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例题

A市甲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B县和C市各有一个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为2017年初,B县的项目采取清包工方式,故甲公司对该项目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C项目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1月业务情况如下:

(1) 在B县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1.8万,支付含税分包款40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在C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55.4万,支付含税分包款60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 甲公司当月为C项目采购材料发生进项税额10万元(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计算

(1)甲公司在B县预缴的增值税=(101.8-40)/(1+3%)*3%=1.8万

(2)甲公司在C市预缴的增值税=(155.4-60)/(1+11%)*2%=1.72万

甲公司应向A市国税局清缴的税金

B县项目应缴纳税金=(101.8-40)/(1+3%)*3%=1.8万

C市项目应缴纳税金=155.4/(1+11%)*11%=15.4万

甲公司应向C市国税局缴纳的税金=1.8+15.4(销项税)-10(进项税)-1.8-1.72(已预缴税款)=3.68万

装修行业一般纳税人税务处理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征收率,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为该项目采购原料等而发生的费用,纳税人即使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选择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10%-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如果没有分包,分包款为0

举例说明: A建筑公司以清包工方式承接B公司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 可以扣进项税额30万元

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应缴纳增值税=2060÷(1+3%)×3%=60万元。

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税,应缴纳增值税=2060÷(1+10%)×10%-30=157万

(二) 以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为该项目采购原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10%)×10%-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形

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形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核算时(清包工方式)

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地预缴。

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款)/(1+3%)*3%

回机构所在地按3%征收率清缴税款

应缴纳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二)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核算时(包工包料方式)

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地预缴。

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回机构所在地按10%征收率清缴税款

应预缴的增值税销项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预缴

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金及附加

自2016年2月1日起

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政策随主税(小规模纳税人)

残保基金(小微企业)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印花税(所有企业)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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