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22 10:49 阅读: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制较为特殊,涉税处理时需要注意控制风险,避免错缴税带来的纳税风险。

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缴纳。

合伙人是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公司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方式

区分合伙人身份、所得性质和合伙企业是否是财税[2019]8号文件规定的创投企业:

1、分红所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其他企业取得的分红,应单独作为个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注意:法人合伙人由于不是直接投资分红的企业,不能享受直接投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红所得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股权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区分是否是财税[2019]8号文件规定的创投企业,采用不同的缴税方式。

如果是创投企业,并且选择采用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选择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如果是非创投企业或者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法人合伙人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所得: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合伙人,均应作为合伙企业产生的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原则是指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实际分配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按照实际分配的所得纳税,造成少缴税的,将会面临补税、滞纳金等风险。

应分配的所得的是指合伙企业当年实现的所得,一般是指根据合伙企业当年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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