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更新时间: 2024.11.25 06:06 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如何预扣或代扣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减除费⽤后的余额为收⼊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按⼋百元计算;每次收⼊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按收⼊的百分之⼆⼗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不同于汇算清缴的税率。

举例:甲公司聘请赵某(居民个人)到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支付劳务报酬40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32000×30%-2000=7600(元)。

二、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如何代扣代缴

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税率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时,需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第二种: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举例:境内某公司每月应支付外籍人劳务报酬20万元,如果该外籍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假设无其他扣除项,则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由此计算应预扣个人所得税=20×(1-20%)×40%-0.7=5.7万元;如果该外籍人不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则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元,由此计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1-20%)×45%-1.516=5.684万元。

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上述一般规定,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应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处理。但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应依据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关于个人独立劳务条款规定判定。

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如果纳税人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仅有上述三项所得的话,其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一般在汇算清缴期间来扣除,即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但以下两种情形为例外: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收入额计算不同,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这和一般劳务报酬预扣环节按收入扣除800或者20%不同。另外可以扣一个展业成本,这个一般劳务报酬并没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和工资薪金算法一样,这就不同于一般劳务报酬的算法。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营销员、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税计算公式如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佣金收入×(1-20%)-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税佣金收入×(1-20%)-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2、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习生劳务报酬可以按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这个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一样,但是实习生劳务报酬没有展业成本一说。

举例:B公司2020年7月招聘了一个全日制大学生小A实习,实习工资3000,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收入额=3000*(1-20%)=2400,7月累计收入额=2400,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2400-5000=-2600,所以小A没有个税,不需要预缴。

四、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全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本文作者: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www.zhwhct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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