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填报
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
2024.11.22建筑业在现阶段经济发展中有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贡献比重较高。但受老项目较多、财务核算普遍不规范、工程项目完工进度较难确定、长期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主等因素影响,给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规范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1.收入核算不规范,收入确认不及时。
一是跨年度项目不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当年收入。建筑工程项目未决算之前,企业普遍按照开具发票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项目竣工验收并决算后,企业或按开具发票时间确认收入,或按实际收到款项时才确认所得税收入。企业确认的收入与按完工百分比法各年度应确认的收入相差较大,延迟确认收入现象较普遍。
二是工程项目已完工,不及时确认收入。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由于垫资施工,在未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税款;企业负担过重,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常常依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一些工程项目实际已完工,但由于工程甲方未决算,也未取得甲方的工程量确认单,应收未收工程款金额较大,企业只是根据收款情况开具了一部分发票,确认了一部分收入,收入核算不规范,收入确认不及时。
2.成本核算不规范,成本确认不准确。
一是建筑企业的跨年度项目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成本。由于受老项目较多、长期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主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对跨年度项目的成本还是主要按实际支付款项取得发票的时间确认成本,导致确认的成本与收入不相配比。
二是项目总成本和完工进度核算不准确。对跨年度项目完工进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复杂、不易匹配,建筑企业往往不能提供工程预算总造价,也不能准确提供各项目的完工进度(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已发生的工程成本),无法按完工进度法确认工程成本,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不高。
三是成本核算不实。建筑企业的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者大都是个体经营性质,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能够提供发票的则材料价格显著升高,加大企业成本,同时材料数量不易计量和控制,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大都不规范,跨年度工程已经发生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已取得发票的部分,记入了“工程施工”科目,未取得发票的部分,未进行暂估入账核算,导致成本核算不实。
3.不同项目未分别核算。
建筑企业往往对自营的不同项目一并进行核算,导致收入、成本费用在不同项目间不能进行准确划分和归集,存在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也存在简易计税项目领用已抵扣进项税的材料物资未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风险。
4.成本结转方法不符合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对未完工项目结转成本时往往无明确依据,只是按照人为估计的成本率计算结转成本,既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结转成本的要求。
5.会计科目设置不符合规定。
部分建筑企业不按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如,不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而是直接设置“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作为收入和成本核算科目,取得工程成本发票时直接计入“工程结算成本”,开具发票时直接计入“工程结算收入”。实际上是按“收付实现制”或“实际结算制”确认收入和成本,违背了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1.建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规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清楚甚至互相混淆。
按税法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业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以上规定,建筑业的跨年度项目,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有时候并不一致,存在差异,但由于大部分企业对以上规定中存在的差异不清楚,甚至认为增值税收入就是企业所得税收入。
2.建筑业工程结算延迟、开具发票延迟现象较普遍。
建筑行业长期、普遍存在工程结算进度延迟的情况,甲方拖延办理工程量确认、拖延办理工程决算和建设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普遍。同时,由于施工方垫资多,资金压力大,向材料供应方拖欠材料款的现象也较普遍。由于拖欠款现象较普遍的原因,导致施工方和材料供应方都不按税收规定及时确认收入,而是将开具发票作为索要款项(或收取款项)的依据或条件,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现象较普遍。
3.建筑业不按会计制度核算的现象较普遍。
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实际上是按“收付实现制”或“实际结算制”确认收入和成本,违背了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也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种税收风险是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也是建筑行业最大的税收风险。
4.建筑行业的规范核算意识较低。
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导致了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营改增”之后,对建筑企业分别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但截至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仍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核算普遍不健全、不规范。由于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制度、账册设置以及原始凭证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已经实行查账征收的部分企业,财务规范管理和核算意识不强,不按规定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使财务信息未能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效益状况,导致其所得税贡献率明显低于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率。
5.“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影响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营改增”后的2017至2018年,由于要求不明确,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报告的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导致许多项目报送不及时,管理部门无法全面准确掌握建安企业的工程项目。对企业近年来已报告的部分项目,建筑管理部门在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时有所欠缺,项目数据质量不高,存在数据填写错误、项目填写不全、内容和日期填写错误等问题,影响统计分析。
1.对建筑工程项目情况较难掌握。
一是对建筑企业中标的工程项目情况较难掌握。如果企业不按要求报告中标的工程项目情况,税源管理部门又不能及时通过第三方信息获取,无法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项目情况。
二是对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不能准确掌握。企业不按要求确认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或提供相关资料,导致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不能准确掌握。
三是对工程项目的预算造价不能准确掌握。企业不按要求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造价或实际总成本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造价或成本不能准确掌握。
2.税源管理部门力量薄弱。
一是与其他税种相比,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具有优惠多、定性难、风险大的特点。当前优惠事项全部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这要求税务部门必须有过硬的管理本领,长期以来,税源管理部门对督促建筑行业规范核算的意识不强,基层管理风险较大。
二是税源管理部门熟悉建筑业生产经营规律、财务核算的人员较少,人员能力素质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干部队伍结构老化,税务人员知识更新慢,综合型人才缺乏,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水平有限,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进行税收管理的能力较弱。
3.未形成有效的综合治税协作机制。
对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目前持续有效的综合治税协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登记、项目中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对管理的税源情况、行业状况、税收收入等难以全面、真实掌握,对税收优惠、房地产、建筑企业等重点事项情况的掌握缺乏全面性。
1.分类管理,用好企业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不断规范建筑企业财务核算。
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积极辅导督促实施查账征收,使建筑企业严格按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老项目较多的企业,根据其老项目结算情况,过渡期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过渡期内,强化跟踪辅导,登记掌握其老项目情况,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平稳过渡。对已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的企业,积极督促、辅导查账征收企业建立健全账务,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收入,增强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意识。对新办企业,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账务,加强规范核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核定征收方式为主,对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较规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要注重对应税收入的监控管理,督促纳税人及时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索要相关发票,不断规范财务核算,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
2.督促企业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夯实管理基础。
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建筑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 版)报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金三系统中有《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模板,要积极辅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也可以将电子模板提供给纳税人填写后书面报告。对录入的数据要加强审核,及时校验,确保数据准确,为开展事后核查和风险管理夯实基础。
3.建好项目管理台账,助力“项目管家”。
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和完善金三系统中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管理台账》信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信息资源精准度。结合自身实际管理状况,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信息资料数据库,确保各类信息资源得到精细化管理,以便于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所需数据信息,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整理税务政策信息,结合对重大项目开展的“项目管家”信息管理和政策服务,持续建好项目管理台账,对于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合同变更、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逐一进行记载。同时,要通过定期向企业了解或获取第三方信息等方式,掌握企业中标项目情况,以核实企业是否将所有工程项目向税务部门报告。
4.紧盯项目实施,强化跟踪管理。
一是税源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各方面数据资源,综合分析年度申报、财务报表、关联税种申报信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和汇缴数据审核疑点,加大风险防范力度。要对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定期向企业了解各个项目的完工进度,并督促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对应收未收款项记入“应收账款”,严格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二是探索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做好辅助分析,发挥大数据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的支撑作用,定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评估,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税种联动分析。每年可对项目管理台账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收测算评估,确定项目税收风险点和时段,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5.聚焦成本核算,提升管理质量。
一是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台账,督促企业对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准确划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对查账征收企业要督促其准确归集并分别核算各个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对应付未付的款项记入“应付账款”,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简易计税等项目领用的已抵扣进项税材料要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配比原则及时确认并结转各项目的成本。二是强化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税收管理、税收分析等应用领域的基础作用,建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的常态化审核机制,充分利用征管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动态地评价考核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
6.强化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建筑行业税收遵从度。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建议参照房地产行业制定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细化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核算难点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企业财务核算运行。通过对建筑业纳税人所得税贡献率偏低,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异常的纳税人,不定期开展风险数据核查、评估,对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开展重点稽查,不断提升建筑行业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规范建筑行业税收秩序。
7.强化纳税辅导,提高企业核算水平。
一是税源管理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辅导和“一对一”、“工单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企业管理人员(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分别开展针对性培训辅导,结合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持续督促建筑企业“建好账”和“算好账”,不断规范财务核算,提高建筑企业法人代表对财务核算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二是税源管理部门加强和纳税人互动交流,在沟通交流过程中还应当加强相关论证依据的收集和整理,避免因对税务政策产生分歧而影响纳税质量,将纳税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融合在一起,提高企业核算水平,规避涉税风险。
三是对建筑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法意识,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实现税款应收尽收。
8.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综合治税协作机制。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招标、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强与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运用政府大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从第三方获取工程项目信息,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招投标、合同备案、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申报纳税等纳入一体化管理流程,实现对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全方位监管,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进行偷税漏税、虚假记账、虚假申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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