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19 08:01 阅读:

  本报讯 2月6日,记者从省残联获悉,3月1日起,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即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将可享受政府奖励补助,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报。

  就业增收是残疾人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岗助残,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动性、积极性,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明确了奖励对象,即从2023年3月1日起,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且超过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可享受政府安排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根据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奖励标准确定,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全日制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的50%。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10日,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残疾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奖励补助。

  据了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早已有之,目前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程序等比较详细、具体。《奖励办法》补充了原有规定,明确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奖励标准、程序,实现了有奖有罚,有利于将有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与此相适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让《奖励办法》落到实处,推动实现就业优先,平等共享。(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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