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 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8 19:54 阅读: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等税收优惠政策及我省出台的配套政策,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特定群体创业就业和鼓励创新的税收“大礼包”送到纳税人手中,现对相关税收政策解读如下。

01

问:特定群体包括哪些人员和企业?

答:特定群体主要包括: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七)其他诸如采取“名单式”管理的特定群体等。

02

问:财税〔2019〕21号和22号相较以前政策,调整和完善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提高扣减标准。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03

问: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扣减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外,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4

问: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减免税扣减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企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05

问: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能否继续享受财税〔2019〕21号和陕财税〔2019〕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06

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如何进行税款扣减?

答: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额的,以上述扣减额为限。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

07

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如何进行税款扣减?

答: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为限;实际应缴纳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08

问: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该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财税〔2019〕21号附件)。

09

问: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扣减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外,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

问: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减免税扣减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1

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一)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12

问:凭《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答:(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3

问: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已由备案改为备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2019年第10号公告附件)备查。

14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适用的对象?

答:适用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如果没有经过认定、备案,即使名称叫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也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5

问: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哪些收入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一)自用以及无偿或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三)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

问: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的是否需要对孵化收入单独核算?

答: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即孵化器等机构应当将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如无法区分或区分不清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17

问:科技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答: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并且在经营中要遵循相关政策要求,后续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查处。

18

问:财税〔2018〕120号规定的科技孵化器等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

答: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知税官网(www.i12366.com)、知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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