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4 23:07 阅读:

近日,国税总局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口径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2017年初至2019年末,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含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企业若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在季度预缴和2017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只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确认,就可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不必进行专项备案。

三、小微企业统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2017年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政策:

(一)企业为查账征收的,2016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企业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2.按照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2016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小微企业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局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2016年度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五)2017年 新成立的企业,预计2017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五、企业2017年度预缴时享受了小微企业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小微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八、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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