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采油资源税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15 02:26 阅读:

一、减税、免税项目(★★★)

序号情形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 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减税或免税
3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4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起,纳税人在新疆开 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征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纳税
5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
6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
7铁矿石资源税。减按 40%
8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 50%
9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 40%
1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 30%
11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
12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
13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 20%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铁矿 2016 年 10 月销售铁矿石原矿 5 000 吨,另外销售移送入选的精矿

3 000 吨,当月全部销售,选矿比为 60%,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 5 元/吨,计算该铁矿应缴纳资源税。

【答案】该铁矿应缴纳资源税=(5 000+3 000/60%)×5×40%=20 000(元)。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关于资源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对出口的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B.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解析】选项 A,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答案】BCD

【解析】选项 A,对出口的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例题 1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A.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BCD

2.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 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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