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05 10:22 阅读:

2018年4月份,在财税〔2013〕98号文已经到期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3〕98号文,继续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进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最新政策内容

由于今年5月1日涉及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事宜,因此今年的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文件分两个期间:

1、自201811日至2018430

在这一期间,增值税税率仍为17%,因此规定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51日至20201231

今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了16%,因此,文件规定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动漫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回顾

(一)增值税政策背景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06]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后,当时的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份联合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文市发〔2008〕51号文。从营业收入规模、人员等多个具体方面对动漫企业认定条件做了明确。

(二)出台过的支持文件

1、财税[2009]65

65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在这个文件中,除了明确增值税实际税负达到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外,还对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方面,对动漫企业提供的列明的动漫劳务,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的执行期限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2、财税[2011]119

119号文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2月份发布的《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这个文件的执行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延续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政策。

3、财税〔201398

2013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在这个文件中,由于2013年起我国已经开始在部分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到政策过度问题,因此,98号文中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规定了执行期限: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三、需注意问题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并不是只要营业范围内有动漫相关营业范围或者企业名称中有“动漫”二字就可以享受上述政策,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在文市发〔2008〕51号文中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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